RELATIONSHIP聊心事

變調的愛情,近在咫尺的數位性別暴力

在親密關係中為愛情留下回憶錯了嗎?未經同意的攝錄影像行為、製作或散步他人影像,都有可能觸犯性暴力犯罪防治法。

文/林郁瑄(公民對話處倡議組組長)

變調的愛情,近在咫尺的數位性別暴力

當愛的回憶成為夢靨

夜半時分,芳如的手機反常地響個不停,他坐起身撈過手機查看。訊息還在持續堆疊,熟識的友人、大學的同學、職場的同事、只見過幾次面的客戶……,每一則訊息都以同一個網頁連結作結。

芳如隱約知道那串連結是什麼,他從不斷湧入的訊息中瞥見參雜羞辱的惡毒文字。懷著忐忑的心情點開網頁,芳如在晃動畫面裡認出男友的房間,以及每天從鏡子裡都能看見的「自己」。

影片長達三分鐘,芳如沒看完,也不敢看完,只想趕快把影片關掉、刪除,可已經被上傳的影片要怎麼做,才能消失?

訊息還在湧入,那些曾經在不同的新聞及熱門文章中讓人作嘔的留言,化作利劍朝他襲來。

「怎麼那麼笨?為什麼要拍?」

「在拍的當下就該想到可能會外流了吧?」

「既然都看過了,不如跟我也來一次吧?」

「沒想到你是這種人,有夠丟臉。」

「你不要臉,家裡的人還要臉呢!」

「你的人生已經毀了。」

貶低的言詞、質疑芳如為何要拍攝性私密影像的問句,讓他瞬間崩潰。僅僅只是一個晚上,芳如與男友之間「愛的回憶」成了他不願再想起的惡夢。

什麼是數位性別暴力?

「數位性別暴力」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,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。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,包括身體、心理或性之傷害、痛苦、施加威脅、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。 類型包含網路跟蹤、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/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、網路性騷擾、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、性勒索、人肉搜索、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、招募引誘、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及偽造或冒用身分等。 

資料來源:行政院性別平等處

選擇拍與不拍 沒有想像中容易

芳如和男友小豪是在共同好友的婚宴上認識的,由於雙方都是公司的中階主管,小豪理解芳如在公司的處境,芳如也能給予小豪最適切的工作建議,聊著聊著兩人便越走越近。在芳如的提議下,他們確立了交往關係。

小豪在感情裡較沒有安全感,經常向芳如索討「愛的證明」,如果拒絕,他便會質疑芳如的愛。起先,芳如還會堅定立場和小豪溝通,可小豪總是用盡各種方式軟硬兼施。當發現芳如吃軟不吃硬後,小豪便時不時將「你不愛我了嗎?不然為什麼不願意?」掛在嘴邊。

在小豪可憐兮兮的哀求下,芳如一而再再而三的心軟。

每回看見小豪因自己改變主意而綻放的笑容,芳如便覺得妥協是值得的,因為他是真的喜歡小豪,喜歡到願意開放自己的界限,直到小豪向芳如提出想要拍攝「親密影片」的要求。

「我們試試看嘛,就當作是情趣?」芳如對小豪突如其來的「情趣」感到不知所措,二話不說便否決了小豪的提議,本以為小豪會就此放棄,可小豪過段時間卻又舊事重提。

「試試嘛,我的朋友也這樣啊,現代人手機不離身不就是要留紀錄嗎?」芳如知道拍攝的風險,當她提出可能會有外流的疑慮時,小豪信誓旦旦地向芳如保證,他只是想要記錄兩人愛的點滴,絕不作他用。

「原來在你眼裡我是這樣的人嗎?」

「再怎麼樣我也不會把女朋友的影片外流吧!我就這麼不值得信任嗎?」

小豪受傷的神情鬆動了芳如的堅持,他勉為其難地點點頭。

人的界限會因為彼此的關係不同而有所改變。

當對方是陌生人時,我們可以很輕易地拒絕,但當雙方為熟識或是親近的人時,我們往往會因為關係而難以拒絕。 拒絕了對方會不會不開心?拒絕了我們之間的感情會不會生變?拒絕了對方會不會和我提分手?在關係裡,做選擇需要考量的面向很多,絕對不是幾句「只要拒絕就好。」、「不要拍就好。」可以概括。

我的信任 不是你散佈的理由

私密影像外流的第三天,芳如接到小豪的電話。

「芳如,對不起。」曾經讓芳如心動不已的嗓音,此刻只帶來痛苦。

根據小豪的說法,他和幾個要好的朋友們組了兄弟群組,原先大家聊的除了工作就是投資,小豪也跟著朋友買了幾支股票,賺了不少錢。

隨著朋友們各自有了伴侶,不知從何開始,群組裡的話題變得越發失控,在第一個人發出伴侶的裸露照片時,小豪曾試著表達自己的不適,但朋友們的群起圍攻,讓他漸漸放棄反駁。 

一切彷彿成為一種競賽,兄弟們從分享伴侶裸露的照片到私密影像,小豪擋了幾次後被下了最後通牒,他深知再不上傳便會永遠失去這群朋友。

 於是,小豪以情趣為名向芳如提議拍攝親密的性私密影像⋯⋯。

「他們保證只在群組裡面分享就好了,怎麼知道會真的外流出去!」

「我已經請他們都刪除了,也封鎖他們了,對不起芳如,你會原諒我的對不對?」

小豪的道歉聽在芳如的耳裡無比諷刺,對小豪的信任竟讓自己墜入無盡深淵。這回,芳如不再妥協。


被害人需要的是不評價、不忽視

芳如上網發文尋求網友協助,望著滿螢幕的疑問,那些問題他同樣問了自己千萬遍。

為什麼當對方提出要拍攝的時候不堅持?為什麼明知道不妥還是要答應?為什麼要拍?為什麼不拒絕?為什麼不分手?為什麼、為什麼、為什麼?芳如比誰都後悔,同時也比誰都清楚,在親密關係裡談拒絕本來就不容易。

「就算為了關係的存續而同意拍攝,也不代表對方可以未經同意私自散佈。」   

在一片質疑的留言中,這段話像是救命的繩索般將即將溺斃的芳如拉出水面。「你是被害人耶,快蒐集證據去報警。」零星的留言接住了搖搖欲墜的芳如。

芳如這才意識到,此刻自己最需要的不是憐憫,而是不帶評價與批判的建議。搜尋了所有關鍵字,在逐一瀏覽求助資源後,芳如決定為自己挺身而出。

記下所有參與轉傳的社群軟體ID,芳如將與小豪的對話紀錄,連同明顯有性騷擾意味的訊息截圖,整理成證據提告。

提告只是開始,芳如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。

你我都該知道的性暴力犯罪防治四法

有鑒於數位性別暴力案件層出不窮,臺灣於112年2月開始進行「性暴力犯罪防治四法」(《刑法》、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》、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》與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》)的修正,其中《刑法》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並設立明確的罰則如下:

1. 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,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。

2. 以強暴、脅迫攝錄性影像,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。

3. 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,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。

4. 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(Deep fake),最高處5年有期徒刑。

5. 另外,未經同意遭散布或遭恐嚇脅迫成人性影像者,可至衛福部的「性影像處理中心」提出線上申訴,中心可透過公權力,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「限制瀏覽」並進行「性影像移除下架」。

我們都有可能是芳如,都有可能在親密關係中面臨「數位性別暴力」,也可能在知道風險的狀況下,做出違背自身界限的選擇。為愛情留下回憶並沒有錯,錯的是私自散布性私密影像的人。

*本篇文章由《勵馨基金會》提供,未取得授權前請勿轉載*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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